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不断增加,家庭财产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判决得以分割,但很少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许多妇女因此而失去土地,不仅生活得不到保障,其合法权益也受到严重侵害,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表现:

 

一是娘家和婆家两头没地。农村妇女离婚后,娘家不可能再分给土地,而婆家的土地也不可能地随人走。

 

二是农村妇女在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没有土地。由于受土地调整政策的影响,部分农村妇女结婚时,嫁入村没有分给承包地,而嫁出村以户口迁出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村妇女在结婚时就已失去土地,离婚后就更不可能分到土地。

 

三是农村离婚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地被收回。这种情况发生在人多地少和城郊的农村,一些村委会规定,农村妇女离婚后,户口必须迁走,承包地收回,而本村妇女嫁入外村离婚的,本村不给落户,也不分给承包地。

 

二、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农村离婚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差。部分农村妇女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离婚时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也就没主张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分割,一旦离婚,就会失去土地。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性较差。虽然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但上述规定太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村规民约致使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有的村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理论”依据,制定了妇女出嫁后,一律收回所承包土地的村规;有的村则制定了“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必须将户口迁出本村,且户口不在本村的一律不得分配土地,分配的必须收回”等规定。

 

三、建议和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各级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妇女组织要发挥优势,多种形式加强对《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农村妇女自身也要积极学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在离婚时应主动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根据客观实际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国家的土地调整政策是正确的,但是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政策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不仅要符合实际,还应当注重社会性别。要把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设专章集中、详细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程序、方式等内容,减少和避免法律法规相互抵触和不协调的内容。

 

三是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规民约方面的宏观指导,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和乱罚款的条款予以清除;乡镇基层党委、政府要通过培训班的形式,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建章建约的自觉性。

 

四是法院要加大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处理农村妇女离婚案件时,要合理分割承包土地,确保农村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一般的口粮田、责任田等,法官应当根据夫妻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村委会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家庭承包的大面积土地项目,如水面、滩涂等,还应在征求发包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双方协商为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又难以核价的,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出价高的取得承包权,并给予对方以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