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情新娘婚礼后第二天离家出走 倒霉新郎起诉索要彩礼部分获支持
作者: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1-08-22 浏览次数:390
8月22日,江苏省泗洪法院对一起婚约彩礼返还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庄媛丽返还原告魏梁栋彩礼人民币2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对被告庄成刚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原告魏梁栋诉称,2009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索要现金42000元,逢年过节送礼、买衣服、购置结婚用品等花去原告44236元,合计86234元。举行婚礼后第二天被告庄媛丽即离家出走,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42000元。
被告庄媛丽辩称,被告只在11年农历正月27日收到10000元礼金和3000元拍婚纱照钱。
被告庄成刚辩称,我没拿原告彩礼,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梁栋与被告庄媛丽于2009年10月经媒人魏霞介绍相识,2011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后不久被告庄媛丽即从原告家出走。在此期间,除逢年节原告给被告家送过一些礼品外,见面时原告给了庄媛丽见面礼现金800元,压包钱3000元(用于购买衣物);过贴时给了礼金10000元,和4000元;下礼时给10000元,和照婚纱照3000元;另买项链、戒指5396元,上轿礼3000元。被告庄媛丽从原告家出走后,原告即找到被告庄成刚,庄成刚分两次给付原告5600元。对余款,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原告魏梁栋与被告庄媛丽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原告与被告庄媛丽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给付的彩礼可酌情返还。见面礼、衣物等属礼尚往来中的赠与行为,婚纱照款已实际由双方共同支出,故不予返还。其他礼金及项链戒指款扣除已支付5600元,可酌情返还22000元。庄成刚未取得财物,不承担返还责任。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