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张春华因伤痛到医院救治,骨折本已折磨得她疼痛不堪,孰料痛苦和噩梦在手术后才刚刚开始。

 

20103月,张春华因右髋部受到外伤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院方遂对其实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且,术后张春华遵医嘱一直进行康复练习。张春华本以为很快就可以康复了,可谁知手术部位一直疼痛难忍,张春华遂向主治医师咨询,而医生解释为手术后的正常现象,过一段时间疼痛感自然就会消除。可两个月后,张春华的疼痛感非但不见好转,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张春华再度入住该院诊治。医院经诊断后,决定取出内固物。本以为二次手术后,自己的磨难已经结束的张春华,却感到手术部位更加疼痛难忍,只得于两个月后第三次入住该院治疗。可是,这次的诊断结果竟然是股骨头坏死,需要进行“全髋置换术”!这对张春华来说无疑是一声晴天霹雳。在进行完“全髋置换术”后,悲愤交加的张春华及其家人遂与院方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而医院以自己诊断明确,治疗原则正确、诊治规范,无医疗过失,患者出现的股骨头坏死系股骨颈骨骨折的并发症,与其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其在术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等说法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见交涉无果,万般无奈之下,张春华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经鉴定,该案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张春华的治疗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具有明显的医疗过错,该行为和张春华的股骨头坏死及其后实施的全髋置换术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处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