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离不开群众路线
作者:符向军 刘绛昱 发布时间:2011-08-19 浏览次数:1174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人民”一词用了136次,平均每104个字里就有一个。总书记还动情地说:“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把群众当亲人”,是我党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充分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服务人民,党同人民群众心连心。
在当前法院系统蓬勃开展的“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中,要深刻领会学习和贯彻执行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
强调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是对司法工作本质属性的清醒解读和准确定位。司法工作之所以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这是司法的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所决定的,宪法规定,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权为民所使、利为民所谋已经成为我们的共识。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工作成败得失的最终标准,是对司法工作的本质属性即人民性的清醒解读和精准定位,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本质要求。
强调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是对胡锦涛总书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精辟论述的坚决拥护,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积极贯彻“三个至上” 指导思想中“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确保了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将“三个至上”作为指导思想,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始终坚持职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方针。
强调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是对司法神秘主义的自觉抵制与有力矫正。司法的专业性、重要性决定司法审判固然需要中立与独立,但审判独立不等于审判孤立,不等于脱离群众,不等于少数人的司法专利。新时期新形势下,具体的国情应该成为谋划法院工作的基本的、具体的依据,我们不能搞自我封闭,或高高在上,或远离群众,或神神秘秘。应当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自身也离不开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配合、支持与帮助,司法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将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固然,司法改革适度关注司法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必要的,但为今之期,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是当前我们更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
强调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是为了确保顺利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工作任务。只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自觉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水乳交融,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戴;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从根本上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才能最终让人民群众满意,最终维护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