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以钱买刑”?
作者:马静 胡月华 发布时间:2011-08-19 浏览次数:1351
当前,社会上对刑事和解的否定和非议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解的公平正义性上。对刑事和解的公平性产生质疑的观点认为,刑事和解为“用钱买刑”、“用钱买命”打开了便利之门。相对于属于社会底层的行为人因为经济能力的缺乏而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刑事和解为白领犯罪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网的可能性。社会民众基于朴素的正义观认为杀人者偿命,实施了犯罪的人就应该施以刑罚以惩戒,尤其是重罪案件,经过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后减轻甚至免于处罚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和姑息。“以钱买刑”的正义性问题的确是刑事和解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的主要理论冲突,但笔者认为“以钱买刑”并不必然否定刑事和解的正义性,原因有三:首先,从历史上来看,具有“以钱买刑”的渊源。我国自夏朝始就
有了赎刑,一直到清律,其中仍可见到关于“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一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的法律规定。从“以钱买刑”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这种以经济赔偿换取刑事上的从轻处罚的做法并不是绝对非正义的。其次,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来看,必须以被害人同意为前提,加害人有钱不一定就能买刑。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和解,不接受加害人的赔偿那么刑事和解最终也不能达到“以钱买刑”的结果。同时,犯罪人在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后积极赔偿,本身是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也是人身危险性降低的体现,对其给予刑罚上的“奖励”也是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不能否定其正义性。最后,从结果上来看,“以钱买刑”可能是刑事和解的最终结果,但并不是刑事和解的目的,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
护被害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考虑,“以钱买刑”有其正义的一面。虽然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附带刑事诉讼获得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对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而言是远远不够的。首先,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获得刑事处罚为前提的,并且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判决中的赔偿责任是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被害人的精神方面的损失在现有制度下根本得不到赔偿。总之,对于刑事和解“以钱买刑”的正义性问题要综合各种因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