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201011月某日,张某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大洋港家族水产卸鱼货,期间,采取用衣服、雨靴将鲳鱼夹带藏匿的手段,将8两至1斤规格计4斤鲳鱼窃走,销赃得币200元。经鉴定,上述鲳鱼价值200元。至201156日间,张某趁在码头卸鱼货之机,单独或结伙采取同样将鲳鱼夹带出舱的手段,盗窃大鲳鱼6次,盗窃价值合计52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