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砍伐树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轻信不会发生意外,结果在拉拽树枝的过程中不慎导致同伴从树上坠地死亡,不仅赔钱还担了刑责。816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叶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初马某购买了新沂市某村树林里的一片树木。227日下午,马某像往常一样叫上其雇佣的叶某、刘某、朱某一起去伐树。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马某即指挥朱某在树上砍树枝,叶某、刘某则负责在地面上用绳索拉拽树枝。期间,当朱某即将砍断一根树枝时,马某三人让朱某从树上下来再拉拽树枝,因为前几天砍树时并没有发生什么“意外”,朱某便表示没事可以进行拉拽,马某三人也就没有坚持让朱某下来,而是继续拉拽树枝,不料因树枝摇晃猛烈致使朱某从树上坠地。事发后,马某等人虽积极施救并将朱某送往医院,但朱某仍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朱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心脏损伤死亡。

 

案发后,马某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6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伐树属危险作业,被告人马某、叶某、刘某在伐树时因轻信不会发生意外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叶某、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犯罪情节较轻,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张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