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的协助查控平台,圆满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

 

刘某称,200612月,胡某向其购买木材,尚欠货款10640元,刘某多次向胡某索要未果,遂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货款10640元,利息1475元。经审理查明,200612月底至20071月初,被告胡某与案外人王某购买原告木方、膜板等货物,并打下欠条,合计欠原告货款10640元。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胡某购买原告货物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出具欠条应当及时偿还,现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胡某支付刘某货款6400元及利息。

 

判决后胡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多次到其住所进行传唤,胡某拒不到庭,询问家人,家人及不配合,表示已经与胡某离婚,不再过问此事。历时3年执行法官苦苦追寻,利用各种方法,就是不见胡某下落。今年铜山法院与铜山区公安局建立协助查控平台,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的作用,不出一个月,胡某便让铜山区刘集派出所查控,移交铜山法院,在强大的压力下,胡某自觉履行了法律确定的义务,使本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