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彩礼想抵赖 警方笔录还真相
作者:戚新明 发布时间:2011-08-19 浏览次数:407
拿了婚约彩礼尚未结婚,双方感情却出了问题。结婚无望之下,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返回订婚彩礼,女方却不认帐。近日,高邮法院审结这起返还婚约彩礼纠纷案,还男方一个公道。
原告钱某是兴化市人,被告张某是高邮市人,张某的舅舅与钱某家系庄邻。2008年上半年,张某的舅舅为张某做媒,将张某介绍给钱某。两人相识后,感情发展迅速,没多久便同居。2009年2月4日,双方按农村风俗在钱某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约定钱某给付张某订婚彩礼20 060元,双方均有亲朋及媒人到场。订婚当日,双方便因琐事发生了争吵,后经亲友劝说仍然完成了订婚仪式。订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未注重感情的培养与沟通,日渐疏远,随后终止了恋爱关系。钱某遂将张某诉至高邮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订婚礼金。庭审中张某提出,虽然当时约定订婚礼金为20060元,但钱某并未兑现,应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分别将己方媒人作为证人出庭,形成意见截然相反的两份证人证言。
在真假难分之时,钱某申请法院调取了兴化市公安局临城派出所于今年2月一天对被告张某及其媒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当天因钱某与张某发生打骂,派出所出警制止,张某及其媒人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收了钱某家彩礼20 0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婚及给付订婚彩礼是本地区农村长期形成的传统风俗习惯,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未加以禁止,应予尊重。从法律行为看,订婚时赠送礼金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由于订婚目的是为了将来能够缔结婚姻关系,故该赠与行为并不是无偿赠与,而是一种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如若婚约解除,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赠人应返还礼金。但考虑到受赠人收取礼金后,必然要为结婚作准备,也将产生一定的支出费用,故可根据双方在解除婚约中的过错程度、受赠人的实际支出及本地区的风俗习惯等情况酌情减少返还的礼金数额,法院据此判决张某应返还所收彩礼的50%,计人民币10 03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