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虽受法律保护,但若纠纷中受害方有过错,仍然需要承担责任。日前,句容,法院就受理一起因原告过错导致身体权纠纷的案件,受害人不仅吃了皮肉苦,还需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2007年入秋的一个上午,李某夫妻驾驶自己的三机车通过王某家门前的水泥场,王某用石块拦住去路,两家人发生纠纷,后经公安部门协调故平息干戈。第二日,以为没事的李某夫妻又驾驶三机车通过王某家门前,却再一次遭到王某的阻拦,两家人为此理论,后发生揪打,致王某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句容市公安局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夫妇因琐事发生揪打,李某夫妇理应对王某在纠纷中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纠纷中,王某也有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李某夫妇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法院审核,确定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2万余元,因王某在此纠纷中存在过错,故需承担20%的责任,李某夫妇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