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儿出气岳父母暴打女婿
作者: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1-08-19 浏览次数:352
8月1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冷建华的诉讼请求。
原告冷建华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的女儿王丽丽原为夫妻,2010年9月22日晚10时许,原告因琐事与王丽丽发生争吵,王丽丽因此回到其父母处。然后,两被告带几人冲到原告家,先是辱骂原告包二奶,后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头部脑震荡,浑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创伤,为此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王桦、朱秀芬共同辩称,我们并未说过原告包二奶。女儿王丽丽被原告殴打是事实,但我们作为长辈只是规劝原告。原告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原告已经起诉王丽丽,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放弃对两被告责任的追究,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冷建华与两被告的女儿王丽丽原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即在2010年9月22日晚,原告与王丽丽因故发生吵打。两被告知情后即赶到原告住处,就此事两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但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事后原告曾于2011年1月11日就此事实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计2522元。2011年1月18日,原告以双方愿意庭外调解,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未到庭证人葛同民和许彦的证词,意欲证明在2010年中秋节晚上看到两被告到原告家里,并听到屋内有吵打和原告身上有被殴打的痕迹。经质证,被告认为: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2、屋内的情况证人并不了解,只是听到有殴打的声音,并不能证实是两被告殴打原告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此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作为认定侵犯名誉权的依据,首先被告应存在公然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其次此行为应产生社会影响,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证明在原告住处的屋内两被告对原告实施过殴打,而且是在晚上,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就此同一事实原告曾经起诉两被告,但经过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诉。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遂根据案件的相关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