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在自家房前的空地上随便泼了一盆污水,却引发了一场“狗撞路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惹了一身官司。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流浪狗伤人案,判定李某赔偿受害人胡某各项损失38302元。

 

案件回放:半路杀出的流浪狗

 

2009119日,家住农村的胡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电动自行车送小孩去附近的学校去上学。当其从学校返回经过村部一家商店门口时,意外发生了,一只黄狗发了疯似地向其电动自行车猛撞过来。胡某见状急忙躲闪,但终究因黄狗速度较快,躲闪不及,电动自行车顺势歪倒砸在了自己的左大腿上,只听咔嚓一声,随之而来的是一阵锥心的疼痛,胡某的腿被压断了。一看这个情形,附近的村民都傻了眼,纷纷将目光投向了手里仍然拿着盆,站在商店门口神情错愕的李某身上。原来这家商店的主人李某,刚刚将一盆洗鱼的污水随手泼在了门口,不想泼水的一刹那,一只黄狗突然窜出,狗被泼水受惊吓乱跑到路上撞伤了正在骑车的胡某。

 

庭审聚焦:随手一泼是否存过错

 

事发后,胡某被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花去各项费用63836元,她越想越生气,决定为自己受伤的事讨个说法。但是撞伤人的狗是流浪狗,无法找到其主人,谁应该来赔偿她的损失呢?胡某认为,其受伤完全是因为李某泼水使狗受惊乱窜的行为所致,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人身权的侵害,李某应赔偿她的损失。在多次向李某索赔未果后,胡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对此,李某辩称,其将水浇在自家门前的空地上,这在农村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且泼水地点距离大路有四至五米远,他无法预见有一只狗会突然跑出,也无法预见狗会撞到原告,泼水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并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泼水人须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被告处在村部这一行人较多的特定公共场所,其对自身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理应负有高于常人的善良注意义务。但被告在泼倒污水时,未曾对其商店外及公共道路上的人、物状况进行起码的观察,致使在其门前活动的狗遭水惊扰后撞到原告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原告跌倒受伤,可认定被告之行为存在过错。虽然狗的出现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对于长期居住、生活于动物散养现象较为普遍的农村地区的被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到狗的出现,而正是由于被告主观上的疏忽与客观上的疏于观察,才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认定其承担原告合理损失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