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女卖主已离婚 买下房屋只能无偿归还
作者:靳小炎 邓丽丽 发布时间:2011-08-19 浏览次数:346
王某十年前从屋主谢某的老婆刘某手中以比市场价高的价格买下了这幢130多平方米的房子,但是如今却被谢某的家人以侵占房产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归还该房屋。王某实在搞不清楚,自己明明是通过正当的途径购买这间房屋的,谢家人怎么向他要房子?这中间究竟孰是孰非?
“她难道在卖房前就已经离婚了?”法庭上王某简直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原来当初卖房子的刘某不是屋子的所有人,而是已经跟屋主谢某离了婚且没有权利处分该处房产的“陌生女人”。
2000年,王某经过中间人的介绍,与刘某达成房屋买卖一致口头意见,约定由王某出资5.8万元购买位于龙虎塘南街的房屋。付款前看房子的时候,王某就村上的熟人了解了房屋的情况,刘某和她的儿子是一直住在这幢房子里的,屋主谢某前两年车祸身亡了,他的丧事都是刘某一手操办的,而且谢某死前一直是和刘某同居在一起的。买房子的时候没有任何信息显示,刘某和谢某已经离婚了。
现如今面对谢某家人陈述的刘某和谢某已经离婚的事实和他们的离婚协议证明,王某欲哭无泪“买房的时候她根本就没有说明离婚的事,而且她村上的人也不知道他们离婚了。我是正规买房的,你们没有权利向我要房子,要找你们去找刘某。”王某怎么也无法接受自己会被刘某给“欺骗”了,现在刘某本人也是不知所踪。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和谢某已于1992年1月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自由协议离婚,约定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归谢某所有,子由谢某抚养。年底谢某经登记后申领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他本人。1998年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为谢某的儿子和母亲以及兄、姐,故刘某对此房屋并无共有权和处分权,所以刘某与王某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王某可以就向刘某购房产生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因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而致调解无效。依法判决,王某十五日内从该房屋中迁出并搬走属于自己的财产,将该房屋返还给谢家。(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