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付陈友 发布时间:2011-08-18 浏览次数:1003
据统计,今年1-7月份,大丰法院三龙人民法庭庭共受理邮政银行、大丰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4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11%,受理执行案件14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6%。涉及农户106户(有的借款人是夫妻两人,只统计为1户),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在我庭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均为零。邮政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大量涌入法庭,给法庭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因素;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农户较多,其中不乏村组干部,所涉农户大多为避债、逃债,外出打工,给社会、给其家庭、给新农村建设都带来了不利影响,应引起重视。笔者对此类案件特点、成因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做了简要的分析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是被告均为农户,标的额较小。此类案件的被告都是农户,有的农户夫妻双方为借款人,其他农户为其担保。借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左右,不超过10万元,故诉讼标的额一般都在10万以内。
二是存在非正常借款现象,担保有名无实。有些借款合同表面为农户几户联保,实际是假借借款人本人名义为其他少数人套取贷款或转借使用,有的是分别借款,相互担保,自借自用,担保人并不具备提供担保的条件。
三是个案被告均为三户以上,且相互关联。借款合同采用几户联保以及相互担保,每个案件被告都有三个以上农户,案件之间相互关联,有的农户在此案中是借款人,在其他案件中则为担保人,故有一个当事人下落不明,往往多个案件审理都受影响,给审判和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是被告抵触情绪较大,不怪自己怪法庭。大多数农户认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借款,相互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自己在借款合同上的轻率签名不作反省,反而对法庭送达的各类文书拒绝签名,对法庭的劝说表示不满,以为不签名、不到庭应诉就可以免除还款义务。少数村组干部也牵涉其中,给审理执行增加困难。
二、原因分析
一是银行内部监管欠规范。银行贷款审查不严,疏于审查申请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信贷员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也只注重审查担保的形式要件,不注重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条件。债务人之间相互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致使一些担保形同虚设。发放贷款后,未能依法监督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致使少数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套用挪用大量资金。
二是担保形式和效果欠佳。邮政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基本上采取个人保证方式发放贷款,担保形式单一,较少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抵押的担保方式。因保证方式单一、保证人偿还借款的能力、诚信度等都大打折扣,担保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银行对担保风险的宣传欠缺。银行在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向担保人说明担保的风险、责任及法律意义,有个别银行为完成放贷任务,帮借款人找寻担保人,并口头承诺不需要其承担责任,只是签名走形式,担保人误认为自己不是借款使用者,担保责任又是银行说了算,故在被诉后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却不知晓保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四是村委会假借他人名义借贷还债的行为欠查。村(居)以本身名义无法贷款,遂利用其基层组织的优势,以村干部或者其他村民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还债,贷款到期后无能力清偿时便形成诉讼,村委会又继续以其他人名义借新贷还旧贷,多年积累,村委会的债越欠越多,贷款数额越滚越大。
三、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银行监管,规范信贷行为。严格实行贷前审查,全面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能力,严格授信额度的把关与审批,坚决杜绝违规贷款行为的发生;加强贷后监督,密切关注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完善风险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二是丰富担保方式,确保担保效果。适当多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等抵押,或者以保险单、金融票据等质押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担保人能承担担保责任,减少放贷风险。
三是强化法律宣传,扩大宣传范围。银行在开展放贷业务的同时,应重视并开展好担保知识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法制宣传部门应通过个案讲解、法律讲座等形式,将法律宣传面扩大到农户中。乡镇街道以及基层村居要加强担保风险意识、诚信意识的宣传,培养诚实、严谨的民风。
四是查究村级债务,严禁借贷还债。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债务及其还债方式、计划等进行摸底排查,对假借村民名义借贷还债、屡借屡欠的行为,对村干部轻率参与担保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乡镇党委政府应多角度多渠道尽力帮助化解村级债务,从根本上解决和杜绝村组织借贷还债,越借越多、越还越不清的不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