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指定为监护人者可否向法院起诉?
作者:于文超 发布时间:2011-08-18 浏览次数:1043
陈某(男)与丁某(女)系夫妻关系。2008年2月1日,陈某、丁某起诉陈某的姐姐要求返还动迁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丁某申请对陈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结论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陈某住所地在某村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同时陈某的户口性质为居民,居民关系在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4月2日书面指定陈某母亲作为陈某的监护人,理由为陈某有间歇性癫痫病,每次发病时住院等都由陈某某护理,费用由陈某某负担。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村委会意见。2008年5月28日丁某向法院起诉,以陈某母亲身体不好等理由要求变更村委会、居委会的指定,改由其为陈某监护人。
本案的争议之处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经有关组织指定监护后,未被指定为监护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确定监护人。一种意见认为,未被指定为监护人者不能起诉,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未规定未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可以提起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未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凡对指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诉讼,且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被指定人的诉权,但并不意味着未被指定为监护人者没有诉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解决担任监护争议规定了指定监护制度,由特定组织指定监护人。对于指定不服的解决途径,《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9条进一步规定了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判决方式与适用程序。
第一,监护争议包括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两种。前者为有监护资格者争当监护人的情形,后者为有监护资格者均不愿意当监护人的情形。若在消极争议情形,未被指定者不会不服,被指定人可能不服而起诉,此时通过诉讼可解决争议。而若在积极争议情形,被指定人一般不会不服,不需起诉,而未被指定者极有可能不服,不给付其诉权,似不利于争议解决。
第二,监护争议人包括双方甚至多方。从平等角度看,若只赋予被指定人以诉权,而不赋予未被指定人诉权似有不妥。何况现实中在积极争议场合,指定组织有可能倾向于争议某一方,此时若不赋予未被指定者诉权,则相当于鼓励指定组织的倾向性指定。
第三,“对指定不服”者应理解为包括对被指定为监护人不服和对指定他人为监护人不服。《民法通则》的规定并没有限定有权起诉者为被指定人。《民通意见》只明确规定了被指定人可以起诉以及适用的程序等,可以解释为并未明确规定未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不可以起诉。另外,《民法通则》的法律位阶显然更高。
第四,从司法实践来看,争当监护人未被指定而起诉的情形占指定监护案件的比例较大,且影响到其他案件或者利益纠纷的处理,对此类案件不受理不利于纠纷解决。如本案中,监护人的确定直接影响其他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的确定。实践中还有的案件直接影响被监护人财产等的管理权。
综上,监护争议中未被有关组织指定为监护人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