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赔偿后追偿“加码”
作者:徐学松 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1-08-18 浏览次数:389
马某替朋友作担保借钱,事后由于朋友没还钱,他只好先把钱还了,但利息未还。在进行追偿时,他请人伪造利息收条,终被法官识破。
马某与郑某关系很好,一次郑某急需用钱,就向马某借,马某表示自己手头暂时没什么钱。郑某就向小丁借了3万元钱,约定利息1万元,请马某作担保,马某不好推辞就答应了。马某又告诉郑某说:他的朋友王某有钱可以借出,但也要利息,于是马某又为郑某作担保,借了王某3万,利息也是1万。到期后郑某未还钱,马某作为担保人只好代为还钱。事后,马某拿着两张借条和两张利息的收条,一起向郑某追偿欠款及利息共8万元。
承办法官经过仔细甄别,发现两张利息收条是一人笔迹。马某这才承认,两张利息的收条是他请人模仿小丁和王某的笔迹写的,他还钱给小丁3万元时经过协商,并未给利息。而王某出借的3万其实是马某自己的钱,他不好意思向朋友收高额利息,就请王某当托,说借的是王某的钱,借条则放在自己手中。
8月10日,泗阳法院合议庭经过审理,考虑马某初次犯错,且悔改态度诚恳,未追究其法律责任。因马某确实替郑某还了3万欠款,遂判处郑某返还马某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而马某自己的那笔钱则要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