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区法院、平江区检察院、平江区公安局于201181日出台《关于实行少年刑事案件公益代理人制度的若干意见》,联手推出少年刑事案件公益代理人制度。

 

该制度实施后,在平江辖区内进行的侦查预审、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对于无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朋友到场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经其本人同意,由案件在办单位聘请热心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合适成年人为代理人,无偿代理行使其法定代理人职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公益代理人由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较高道德素养、热心青少年教育工作、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具备法律、教育或心理学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为被代理人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其理解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监督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公益代理人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联合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统一招募,审核录用,培训上岗。

 

少年刑事案件公益代理人制度的推出是源于平江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以下情况:一是多数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朋友经司法机关通知但仍无法到场,一些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据此对公安、检察机关取得的证据和口供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二是无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朋友到场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通常是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才由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得到法律援助。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心尚不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相对较弱,被羁押后容易产生恐惧、焦虑情绪,需要得到心理支撑。四是法院推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制度已久,但其作用仅局限于审判阶段。针对上述情况,平江法院经充分调研,并与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反复磋商,联合出台了工作意见,明确规定了少年刑事案件公益代理人制度的概念和适用对象、公益代理人的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启动程序和处理细则。

 

少年刑事案件公益代理人制度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法院审判活动扩展为参与侦查预审、审查起诉及审判的刑事诉讼全过程,有利于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全面保障无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朋友到场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采性,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