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转刑”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作者:郭新 刘琼 发布时间:2011-08-17 浏览次数:4663
“民转刑”案件是当前社会治安中常发、易发的案件。近年来,在刑事发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社会治安中的一个新情况,这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笔者对“民转刑”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就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浅析如下。
一、民转刑案件的主要特点
1..突发性明显。据调查,“民转刑”案件大多属于偶发性犯罪。犯罪分子事先并无杀人、伤害等动机和预谋,尤其是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案件,即从被告人主观故意考虑,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临时起意。这些案件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并无大的积怨,而仅仅是日常生活中的点滴矛盾。这种微小的矛盾,在特定条件下,引发情绪的激化,作案人员通常会在一瞬间丧失理智。
2.涉及人员多。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呼亲唤友,群体出动,形成户斗、群斗,成为导致多人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案件的暴力性强,造成的后果严重。这些案件大多行为野蛮、手段残忍,除了挥拳斗殴外,更有些作案人员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用尖刀等锐器进行伤害,造成多数人死亡或重伤。
4.犯罪性质相对集中。在涉及的案件中,因恋爱婚姻和邻里纠纷案件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侮辱诽谤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最为常见,涉及经济利益争议的案件转为以故意毁坏财物、敝意伤害等方式报复或实施非法拘禁、侵占的居多。
5.从原民事纠纷的类型看,主要有恋爱婚姻及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债权债务、社会公德所反应出的一系列问题等。
6.犯罪主体呈显“两低两高”。“民转刑”案件中,作案人员一般年龄低、文化程度低以及外来人员比例高、男性比例高。
二、“民转刑”案件的类型
1.恋爱婚姻方面。夫妻或恋人之间发现或怀疑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从而引起矛盾,导致纠纷,发展到恶意在公众面前侮辱他人、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爱情是两个人的世界,但失去理智的盲目冲动,只能是自我毁灭和自掘坟墓。
2.邻里纠纷方面。邻里之间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形成纠纷,即而发展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3.家庭矛盾方面。自古以来,报恩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家庭美德。但有些青年由于人生阅历不够丰富,情绪容易激动,犯下的错误将让其后悔一辈子。
4.债权债务方面。日常经济交往中,因借钱索债遇到困难,萌生报复念头,从而伤害他人:也有些债权人利用非法的手段追讨债务。
5.社会道德方面。作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维护好城市文明的职责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应当尽可能的相互谅解。生活中仍存在着一些言行举止粗鲁的市民,更因为他们的斤斤计较而触犯了刑法。
三、民转刑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当事人法制观念上存在着误区。有一些外来人员的文化素质低,缺乏法律知识和涵养,在解决矛盾时没想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采用的解决方式比较简单,但往往因言语不和或一时气愤就以暴力相向,对此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后果,却又全然意识不到是犯罪。在不少外来人员看来,发生纠纷后用打架、伤害等方式来解决问题,是再正常不过的方法,只要不出人命便部是小事。同样,在他们眼里,用扣押人质的方法逼迫对方还债,也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当矛盾发生时,用以牙还牙和以暴制暴的态度对待问题,就非常容易造成刑案件的发生。另外,有些当事人认为派出所若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若提起民事诉讼又会面临周期长、承担诉讼费和执行难等众多麻烦,因而宁愿以非法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也不愿诉诸法律,最终触犯了刑法。
2.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斤斤计较,报复心理强。作案人员的性格特征往往表现出自私偏执、情绪容易激动。这些人通常缺乏对于社会和他人的责任感,自我为中心,面对不顺心的情况便冲动行事,行为不考虑后果。
3.当事人心理素质差,遇到挫折易走极端。多为外来人员的“民转刑”案件,其犯罪主体由于认知水平低下,对因矛盾纠纷产生的消极心理排遣和承受能力不强,遇事不冷静,往往以极端方式发泄不良情绪,从而引发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民转刑”案件中,女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小,但近年来女性所犯下的故意杀人界也不在少数。女性犯罪的动机多数是与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有关。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限制,他们很少会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来宣泄消极情绪。但在其心理长期受到压抑而难以宣泄的时,缺乏正确良好认知能力和法律意识的一些女性则会采用极端的方式,解决感情纠葛,导致人间悲剧。
4.由于调解组织不健全,工作仍然存在不足。调解制度的宗旨在于调解民间纠纷,以维护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氛围。一般基层单位都设有相应的调解机构,在社会点滴的琐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凡事从事情的根本和起因抓起,才更加有利于顺利有效地解决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目前开展的调解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或许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如调解人的工作方法不恰当,有些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者说工作的主动积极性不高。在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如果工作人员未能采取恰当的方式,也不注重策略,极有可能不能彻底的解决矛盾纠纷,甚至还可能加深导致新矛盾的产生,从而引发刑事伤害之案件。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虽有这之中存在着当事人双方众多的因素,但只有调解组织发挥积极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的解决问题,才能防止纠纷积怨加深。
四、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建议
目前“民转刑”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其所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重大的恶性案件将会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威胁。社会稳定对于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基于上述分析,为了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民转刑”案件已经不仅仅多发于外来人员之间,其对于本地区的市民之危害程度也应当谨慎对待。因此,把预防和控制“民转刑”案件视为当前社会治安新的课题,我们就应当把对“民转刑”案件的关注程度与其他恶性犯罪同等对待,以切实的保障社会的安定和繁荣。
2.应根据公民的文化素质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能力等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普及法律意识的方案,改进法制宣传方式,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效果。宣传及教育的题材应当浅显易懂。可以以具体案例展示,并辅之以法律规范,用生动形象的方式宣传法律,使文化程度较低的公民感受、理解、掌握法律。宣传形式可以多样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方位进行,宣传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教育公民要按照诚信守约、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矛盾纠纷。
3.执法机关需要强化执法为民的意识,注重当事人平等的合法权益。在维护“民转刑”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执法人员在矛盾解决、纠纷调解、案件处理等诸多环节都应当有效充分的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待外来人员应当一视同仁,处理时不能带有地区歧视色彩,体现上海这一城市海纳百川的精神,最终,将公平和公正融入到执法和办案的过程之中。
4.任何事情都应当从根本和起因抓起,才能更有效彻底的解决问题。“民转刑”案件也不例外,要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应当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入手。如在法律意识普及、法制宣传教育、民间纠纷调解、集体防治案件发生等等各个角度开展,加强事先的防御工作,尽可能的消除“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虽说在“民转刑”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注意把有预谋、有准备的加害与因琐事而一时激愤而引发Ju害的案件进行区别对待,但对于一些犯碍手段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更应当严惩。相信这样的威慑作用能对于此类案件的发生起到最大限度的防止。
5.“民转刑”案件的处理,同时涉及到了刑事手段、民事手段和经济手段。执法人员应正确把握刑法谦抑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手段的适用,加强行政、经济以及民间调处等各种有效手段的运用,把刑事惩罚手段作为处理案件的最终救济形式。注意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之间的过渡和衔接,降低轻微的“民转刑”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的比例和刑事诉讼的成本,防止不必要的刑事程序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