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眼之痛
作者:汪振鹏 于志丽 发布时间:2011-08-17 浏览次数:343
本为喜庆放爆竹,不想眼睛被炸伤,受伤眼睛谁赔偿?近日,东台法院头灶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3日,宋某因堂哥赵某结婚,受邀到赵某家中参加婚礼。为了喜庆,赵家购买了很多爆竹,想热闹一下。燃放爆竹时,大家兴高采烈,掌声不断。正在大家一片叫好之时,只听一声尖叫。随着声音望去,只见宋某双手鲜血,捂着眼睛痛苦的倒在地上。见此情形,大家惊呆了,一时之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还好有人眼疾手快,赶快将宋某送进了医院。宋某在医院治疗了35天,无奈因伤势严重,右眼还是失明了。痛苦欲绝的宋某多次索赔无果,遂以烟花爆竹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为由,一纸诉状将爆竹销售商姜某、爆竹生产商东台市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主张因爆竹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爆竹爆炸后飞出的“散落物”炸伤其右眼,但未能举证证明,虽然在庭审中提供了证人李某到庭作证,而证人李某只能证明宋某的右眼是燃放爆竹过程中受伤,并分析认为是爆竹爆炸后飞出的“散落物”砸伤宋某右眼,但李某证词与事发时派出所出警时对其作的询问笔录相矛盾,且证人李某与原告宋某系亲戚关系,作为爆竹燃放人,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厉害关系,其所作证词效力较低,应不予采信。被告东台市某公司又提交了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对该公司生产的双响爆竹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合格,故宋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有较大危险性的行为。一定要在正规商家购买烟花爆竹。燃放前,要仔细阅读燃放说明。燃放时,尽量让烟花爆竹固定,燃放者佩戴好护具,并提醒观看人员保持安全距离。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