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金湖法院在审理经济类纠纷案件过程中,采取庭前证据交换、审中调解、履行担保、庭后释法等措施,有效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该院对每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的同时,发一张证据交换传票,提醒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两天,把各自的证据、票据、证明、物品评估、给付证据等交到法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书记员做证据交换笔录,通过证据交换使原、被告对相互持有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责任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在庭前证据交换的基础上,开庭时法官耐心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将适用法律的条款、依据、相关数据一一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这样原、被告须承担的责任、份额一目了然,大多数案件都能调解解决,调撤率70%以上。为了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其法定义务,该院在强化诉前保全的同时,对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尽量责成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有了诉前保全和审中担保,不仅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而且有效避免和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庭审结束后,该院还认真做好案件的释法说明工作,对当事人不明白、不理解、不清楚的地方耐心的加以解释,使当事人对法律相关规定有个正确的理解,做到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对案件的顺利履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该院通过认真把握庭审中的四环节,今年以来调解结案率大幅提升,一审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0%以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