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为购爱车不惜冒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无还款能力后一逃了之终以信用卡诈骗罪落网获刑。日前,句容法院审理了该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并对牛某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09年年初,牛某在句容做起大理石生意和筹建国际购物中心,由于酒店的高昂房租加上聘用人员的花费,加上初期招商没能到位,牛某缺乏经营资金,无奈之下向做手机生意的崔某借高利贷,双方就此熟悉并成为朋友。一日,崔某告诉牛某自己有一辆丰田轿车想要换掉并领牛某看车,牛某见车确实不错,虽然自己已经负债累累,但仍鬼迷心窍一心想要买车,崔某告诉牛某可以办汽车消费贷款卡买车,牛某担心自己银行信用不好,卡办不下来。崔某又给牛某出了个主意,说可以找其它人帮忙办卡,只要能到期按时还款就行了。心动不如行动,牛某遂找手下的员工巫某和谢某商量此事,巫某和谢某碍于情面均答应帮忙。牛某便委托崔某用巫某、谢某的工资收入、购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资料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两张各透支消费5万元购买汽车的牡丹信用卡,崔某将卡中的10万元钱刷卡套现后将车过户给了牛某,牛某见一切都办妥了,心里十分高兴,分别给巫某和谢某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并信誓旦旦地向二人保证日后一定按期还款。

 

初期,牛某遵守自己的承诺,每月分别为二张卡还款二千余元,然而好景不长,牛某的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负债累累之下再也无力还款,就连自己刚买的车也过户给别人用来抵债。牛某见局面已无法收拾,心想索性一走了之,于是离开句容并关闭了手机。巫某、谢某无法联系上牛某,银行又多次向他们追缴欠款,二人终于决定向公安局报案,牛某潜逃数月后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牛某尚有欠款79000元未归还。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牛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