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条款歧义 未违反合同应办证
作者:朱焕东 管成祥 发布时间:2011-08-16 浏览次数:306
当下一套房子动辄百万,基本是一家人一辈子的心血,买卖行为触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协助原告韩某将其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韩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韩某负担。
2010年12月26日,张某与韩某经启东市房屋中介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某在办证前支付给张某32万元(其中包括2万元定金),余款到按揭到位后一次性付清,并规定违反责任。韩某按约定交付定金和部分房款,但张某拒收20万,并要求付完余款后方才协办房产证。多方协调未果后,韩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办理房产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告要求原告付清房款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此系变更原合同内容的主张,是一个新的要约,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该条件,双方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故被告仍应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其无权单方变更合同条款。被告要求原告付清房款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的抗辩,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2010年12月26日的合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依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