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驾车超速行驶,不慎撞在施工堆放的渣土上摔伤致残,施工方未尽合理的安全警示以及安全防护义务判担主责。近日,句容法院判决工程施工单位赔偿受害人黄某人民币20余万元。

 

20112月某日晚上,原告黄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二轮机动车行至句容市某路口附近,与施工路段堆放在道路中间的沥青渣块发生碰撞而倒地翻覆,造成黄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句容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证明书,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无法查证,造成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黄某受伤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共计28万余元。因与施工方无法达成协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既未在路口设置警示灯标志,亦未在施工道路中堆放的沥青渣块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对黄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安全负审慎注意义务。其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夜间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对路面疏于观察,导致自身跌倒受伤,本身亦有过错,因此应当适当减轻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