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一处拆迁房屋由刘某居住、使用,调解生效后王某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刘某,双方矛盾尖锐,涉案房屋门锁被撬开并重新更换数次,最后致房门被拆。刘某为此三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多次调解,20118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当场支付刘某拆迁房屋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征迁补偿房屋的所有权。

 

20102月刘某和王某在法院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房屋一处由刘某居住、使用,由于刘某离婚后再婚,王某一直没有交付房屋。2010年8月31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强制将涉案房屋交付刘某,在刘某实际入住之前,王某家人又将房屋门锁撬开并重新更换,双方发生强烈冲突。

 

根据最高院有关问题的复函,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的,应当认定对已执行标的的妨碍行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20116月,刘某第二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再次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双方的之间矛盾十分尖锐,情绪都十分激动,在将房屋交付给刘某的同时,执行法官前往王某家中,做其家人工作,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交付后不久,双方又因房屋问题产生冲突,刘某第三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员前往现场进行了解,通过多次与王某母亲沟通,法官明白了的端倪,原来王某及其家人一直抱有与刘某复合的想法,所以同意刘某居住。但离婚以后,刘某即再婚,又听说刘某家人想把房屋卖掉,所以王某坚决不同意其居住,两家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涉案房屋大门也被拆掉。 

 

执行法官认为双方矛盾如此尖锐,仅仅按法律规定交付房屋不能有效平息双方的矛盾,从而无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转变执行思路,经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一致同意执行法官提出的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次性支付刘某拆迁房屋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后,刘某自愿放弃征迁补偿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