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支付冻结款 法院责令限期追回
作者:王静 曾旎 发布时间:2011-08-16 浏览次数:350
近日,句容法院通过向某建设工程公司发出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成功追回了其已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法律威严。
经查,郑某在句容法院有两件案件正在执行中,一件是与唐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另一件是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案标的共有16万余元。案件先后立案后,考虑到被执行人是同一人,决定并案执行。
在执行中,经查,郑某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有工程款尚未结清,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该公司,发出了冻结该工程款的裁定,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未经句容法院许可,建设工程公司不得向郑某支付。事后,该公司在句容法院未解除冻结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冻结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郑某。
据此,句容法院向该建设工程公司下达了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限其5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郑某的款项16万余元,否则建设工程公司将向两案申请人唐某、李某承担给付责任,句容法院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慑于法律的威严,建设工程公司于期限内追回了该款项,并已于日前全部汇至法院帐户,至此,该两案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