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摩托车停楼下被盗 起诉物业赔偿被驳回
作者:李师柯 万小玲 发布时间:2011-08-16 浏览次数:461
停放在小区内的摩托车夜间被盗,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尽到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是业主自己过错导致车被偷,物业公司并没有替业主保管摩托车的义务,故业主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2008年4月某天,黄女士所有的摩托车放置在自己居住的楼下,未锁车头锁及地锁,准备晚点骑车出门,等下楼时发现自己的那辆摩托车早已影踪全无。事后,经公安局侦查,黄女士的摩托车是被杨某所偷,法院一审对杨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黄女士想来想去觉得这件事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理由是物业公司并未按照业主约定对小区的车辆进行管制。
物业公司则认为,黄女士停放车时未锁车头锁及落地锁,该车被盗黄女士自身有过错。并且物业公司没有收取保管费或停车费,直接侵权人是杨某,因此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句容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业主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业主的财产安全负有管理的职责。黄女士停放的摩托车未锁车头锁,亦未锁地锁,该车辆被盗,黄女士负有重大过错,黄女士的摩托车是被杨某盗窃物业公司并没有侵害黄女士的财产。另外,物业公司也没有收取黄女士的保管费或停车费,业主公约中也没有约定保管黄女士财产的义务,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