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日,江苏省泗洪法院对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泗洪县炫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朱承宇欠款12933.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朱承宇对被告陈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泗洪县炫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经营的泗洪县圆融喷绘中心有业务往来关系,在此期间,被告泗洪县炫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原告经营的公司做广告牌,经结算尚欠12933.9元没有偿还,2008820日,陈建作为泗洪县炫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设计员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由财务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项无果,现诉讼至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另查明,被告泗洪县天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4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

 

法院认为,原告朱承宇承揽被告泗洪县天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牌,被告泗洪县炫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欠原告朱崇光钱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其公司出据的欠条及陈建签字所证实。被告陈建系泗洪县炫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设计员,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泗洪县炫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虽然于2009413日因某种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清算注销,该企业法人应视为存续,因此泗洪县炫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对外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称泗洪县炫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经于2008725日解散,且由陈建继续经营,原告虽然提供了公司解散协议,但作为公司的法定的股东赖祥和卢欣没有在该解散协议上签字,故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的证据来证明该公司现由陈建经营,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建负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不予认可。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