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儿子为父亲代领和保管土地补偿金后擅自占为己有,父亲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原告苗某某和被告苗某系父子关系。原告苗某某的母亲苗林氏去世时留有承包地七分。2002年,经原宿迁市宿城镇项里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苗某某、苗某就苗林氏遗留的土地归属问题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约定,苗某某的母亲苗林氏所遗留的七分地归其父苗某所有,苗某某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今后苗某所有土地如被政府征用,所得赔偿归苗某……。后苗林氏遗留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该部分土地在征用时因故被确定为按照1.863亩进行补偿,其中承包地0.995亩、拾边地0.418亩、自留地0.45亩,共得土地补偿款51927.60元,得附着物补偿款22525元,合计74452.60元。其中由原告苗某签字领取了19224.60元,被告苗某某签字领取了55228元。后原告认为,被告领取的补偿款应当予以返还,但索要未果,因而成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克扣、强占老年人拥有的财物。本案中,根据人民调解协议,诉争的土地补偿款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占有,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领的土地补偿款55228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辩称是其为苗林氏养老送终并全权负责原告夫妇的赡养费用,且土地上的房屋及树木是其所盖和栽种,故其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应当归其所有,不应返还,但是其没有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返还其之前为了被告能养其老而给被告的10000余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数额不明确,且其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实给了被告上述款项,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名族优良的传统,作为子女对老人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就本案而言,被告苗某某赡养父母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苗某的其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其尽了赡养义务就要求父母返还赡养费或占有父母的财物不予返还。希望原告苗某与被告苗某某能够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助互爱,珍惜来之不易的父子之情、兄弟之情,努力维护良好的父子、兄弟关系,建立一个和谐、温暖的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