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职人员盲目提供担保引发纠纷的规制机制
作者:吴磊 发布时间:2011-08-15 浏览次数:671
近年来,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公职人员作为担保人的案件不断增多。仅2010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受理此类案件17件,涉及金额330多万元。众所周知,公职人员作为一个掌握公权力的特殊职业群体,其行为规范理应成为社会各界民众的典范,若出现问题,极易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满,进而影响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还很不规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公职人员过度介入民间借贷领域将产生恶劣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公职人员从事借贷担保的规制机制。
一、公职人员盲目担保引发案件的特点
一是担保纠纷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上,担保人都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出现问题极易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添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是案件调解难度大。担保人因自己并未实际参与借贷行为,也未获得实际利益,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往往情绪激励,拒绝法院的调解工作,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同时,因担保人均为公职人员,法院处理起来也会遇到一定阻碍。
三是案件执行难度大。即便是签订调解协议,因为担保的债务数额超出实际还款能力,担保人无力还款,很多案件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
二、公职人员过度介入民间借贷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是担保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些公职人员法律知识缺乏,对担保责任认识不清,认为自己并未受益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些公职人员碍于人情面子,在并不了解债务人实际还款能力下提供担保。
二是公职人员担保资质较优。公职人员工作稳定、收入可靠、社会信誉较高,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而言,担保资质较为优秀,更易为各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放贷主体接受。
三是放贷人恶意选择责任主体。一些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转放高利贷为主业,对于部分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不是拒绝给其贷款,而是引导借款人寻找公职人员提供担保,待借款到期后直接起诉担保人。
四是缺乏相应监管机制。确有少数公职人员因利益驱使,自愿为非法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而各单位对公职人员担保缺乏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对于恶意担保、担保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构建公职人员担保活动规制机制的策略探求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民间借贷。人民法院应从借款用途、抵押性质和还款能力等角度,正确区分合法借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同时,联合银监会、公安机关等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地下钱庄等加大打击力度。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组织公职人员认真学习《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使其认识到必须谨慎为他人提供担保,结合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在提供保证的场合尽可能通过反担保、多人担保、人物混保等方式分散风险。
三是加大摸底排查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队伍建设,严肃党风政纪,对公职人员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摸底排查,结合担保数额大小、期限长短、责任方式确定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防控预案。特别是对财会、审计等岗位的人员提供担保发生纠纷的,及时采取谈话或调岗等措施,防范发生更严重问题。
四是建立担保报告制度。建议将公职人员的重大担保行为列为重大报告事项。公职人员提供重大担保前应向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登记,以此约束、规范公职人员的担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