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启东法院判决的首例扒窃类盗窃案件。

 

被告人施永威,男,1965422日生,文盲,无业,住启东市近海镇。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5年、1990年、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9951128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分别于1998年、2004年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20115208时许,被告人施永威至所住镇农资店,趁被害人李志导(男,78岁)坐在该农资店门口的磅秤上修理喷雾器之机,用衣服搭在手臂挡住他人视线,从李上衣口袋窃得一黄色手机袋,内有现金人民币75.1元,在离开时被李发现,逃跑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经价格鉴定,该手机袋价值人民币1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15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被告人施永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