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月,案外人张某因欠刘氏兄弟二人借款,便以从甲房地产公司购买的两套商品房作为部分抵款,双方口头约定由张某交首付款,并按月支付按揭贷款,后张某一直如约履行。20094月,张某突然死亡,因无人继续还贷,甲房地产公司的保证金被银行扣划,刘氏兄弟二人毫不知情。直至20105月,刘氏兄弟才得知无人偿还按揭贷款,此后兄弟二人开始按月还款。

 

20117月,甲房地产公司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氏兄弟二人,请求判令二人立即偿还银行从甲房地产公司保证金帐户扣划的款项共计1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庭审中,刘氏兄弟二人辩称20094月至20105月期间,兄弟二人对案外人张某的死亡毫不知情,且从未接到银行和甲房地产公司的还款通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且双方对保证金扣划数额争议较大。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冒雨到银行调取相关账号及扣划保证金明细清单。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扣划款数额均予以认可。

 

经承办法官释明,由于刘氏兄弟二人与案外人张某未达成书面以房抵款协议,按照购房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被告刘氏兄弟二人偿还按揭贷款。故刘氏兄弟二人当庭与原告甲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时也承诺放弃部分利息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