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近年来我省诈骗犯罪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院在征求全省部分法院意见、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进行座谈并参考周边省市拟定执行标准的基础上,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意见》共六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执行标准,为避免标准绝对化,《意见》同时规定了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标准可以作为诈骗犯罪予以打击的情形及达到数额标准可以依法从重惩处的情形。

  《意见》自2011年8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