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拖延支付交通事故理赔款现象增多及建议
作者:苏晓昕 发布时间:2011-08-11 浏览次数:1772
仪征法院近年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一般拒绝调解,坚持要求判决;一审判决后多家保险公司在上诉期限即将届满时才提起上诉,且不按时缴纳上诉费用,存在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一审判决书生效后有的保险公司不能及时按照法律文书上确定的时间将理赔款转至法院账户,借故拖延支付理赔款,打法律“檫边球”。
一、保险公司延付理赔款的危害
1、损害理赔款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以机动车肇事为主,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如遇肇事者逃逸,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亟需保险理赔款接受治疗或者维持生活。保险公司以上诉等理由为契机,以拖延缴纳上诉费用为手段,利用一、二审程序时间差,经常将案件拖延数月,由此获得资金周转空间和延期支付利益,严重损害了理赔款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2、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大幅上升,涉及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原本就较其他民事案件偏长。保险公司拒调求判、恶意上诉,一审法院业务庭收集上诉材料、发出催缴上诉费用通知书,二审法院立案庭联系保险公司法务部门核对诉讼费缴纳信息,然后才能移送至业务庭出具文书。由于保险公司滥用上诉给法院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效率低下,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
3、增加被上诉人的诉讼成本。大部分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众多,包括受害人、同乘人、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转卖人、保险公司等等,一旦保险公司滥用上诉权,其他涉案人员都会成为二审程序的当事人,多数情况下其他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再所付出二审诉讼成本,无端增加了被上诉人讼累。
4、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业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交强险的推行,虽然某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保险公司为一己私利,借口行使上诉权拖延支付赔偿款,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诚信,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策和建议
1、制度规制,源头防范。借鉴学界对滥用诉权行为的限制规范,借助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而被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道交案件,保险公司在支付理赔款时应当将拖延期间的延期利息一并支付给理赔款请求权人,让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而获利才能有力遏制保险公司滥用上诉权行为。
2、专案专人,优先办理。一审法院将道交案件移送至二审院之后,可由二审法院立案庭做出分类,对于保险公司没有预交上诉费用的案件,核对诉讼费用缴纳信息之后及时移交二审业务庭,由二审业务庭派专人办理,尽量缩短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使保险公司可获得的利益最小化,最大限度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3、强化调解,注重沟通。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机构,为获得上诉机会,会拒绝调解,要求判决。首先要提高审判人员调解能力,强化道交案件的调解技巧;其次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尽量掌握各家保险公司内部的工作运行方式,减少司法资源的重复与浪费,使调解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同。
4、能动司法,做好引导。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益。立案阶段,加强审查工作,指导当事人列全诉讼主体、明确诉讼请求、固定证据材料。引入诉前鉴定程序,理顺审判环节和鉴定环节关系,尽量减少保险公司滥用上诉权的机会。此外,审理案件的法官要做好督促工作,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义务将理赔款划入法院执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