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反映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因拆迁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此类案件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80%以上,在拆迁补偿巨大利益诱惑下,随意违约的不诚信行为已成为影响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特点;

 

1、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院判决。出卖人利用法院必然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规避法院对其作出不利判决,而仅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主张返还。

 

2、物权处分有瑕疵,无效合同居多。纠纷多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或虽已取得农村户籍但仍在城镇有固定工作的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3、双方矛盾激烈,法院难以调解。法院囿于出卖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而无法作出驳回出卖人返还请求的判决。面对高额的拆迁补偿费用,买受人同意补偿的款项数额往往不能令出卖人满意,法院的调解工作难度较大,大多难以达成协议。

 

二、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发生的房屋买卖在涉及拆迁时,该拆迁补偿安置应如何分配尚存在法律漏洞。建议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及拆迁的无效房屋买卖后的利益分配予以规定,避免因利益分配无规定而导致的不稳定因素。

 

2、加强房屋交易管理。农村房屋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部门,如村建办、土管所等以及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进行严格的控制或管理,一旦发现有买卖意向的,要及时介入,向当事人双方释明政策和法律及房屋买卖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予以买卖的,要由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如没收违法所得等相应的处罚。

 

3、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户籍迁移的限制。对于农村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户口迁移,以及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的转移,即通常所称的“非转农”现象要予以严格限制,消除纠纷隐患。

 

4、解决拆迁补偿争议。一要调查摸底。在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部门应确定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实际居住人、承租人等实际情况;二要强化调解。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主管部门要联合群众自治组织、司法调解部门,加强对矛盾较为激烈的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三要合理分配。对确因未考虑土地资源价格,房屋出售价较低的房屋出售人,在拆迁过程中,可对房屋与土地部分的安置补偿进行分别处理,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