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和解作为当事人自主协商处理执行纠纷的手段,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保障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内在规律,吸收借鉴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成熟做法,对现有的执行和解程序予以规范和完善。

 

一、执行和解的基本运作程序

 

第一,加强执行前的准备,建立执行和解的启动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及财产申报裁定时,同时给予执行和解提示,对没有能力及时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允许其在如实申报财产的同时,提交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对于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通过针对性的举措,实现执行案件的合理分流。

 

第二,促使当事人展开对话,建立执行和解的协调机制。对于有和解可能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协调,为双方提供交流和解的平台。在和解过程中,首先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使其明白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商,不是无原则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妥协,而是根据客观情势需要对执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作出的适当变更。其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情况进行释明,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和解。

 

 第三,强化和解协议的约束作用,建立执行和解的保障机制。为增强执行和解对双方的约束效果,避免任意毁约现象的存在,执行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中增加保障条款,由被执行人或双方同意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在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范围内的财产;同时,还可责令被执行人予以承诺,若其违反和解协议,自愿接受拘留或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执行和解程序的适度管理制度

 

第一,合理引导和解过程,完备和解协议的审查机制。执行人员应当树立主动和解、适度管理的意识。首先,要熟悉案情,全面把握纠纷的源起、裁判的内容,以便及时筛选,有针对性地采取执行措施,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具备和解可能,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当主动促使当事人和解;其次,要加强对和解协议内容的审查,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给予充分尊重的基础上要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再次,要加强对和解过程的管理,不能单纯为了和解而和解,切忌不顾案件实际和当事人意愿,进行“强制和解”的做法。如双方当事人确实无法和解,执行人员必须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跟踪和解协议的履行效果,建立执行和解的反馈机制。根据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为当事人设立诚信档案。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人员定时不定时地向申请人了解履行进展情况,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对于那些假借执行和解之名,逃避或者拖延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其纳入信用管理的“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履约记录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的参考依据。

 

三、执行和解的主要结案方式

 

对于执行和解结案,执行人员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分类适用相应的结案手续:

 

第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是在案外达成的,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经执行法官审查,不存在违法或违背当事人自主意志等情形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第二种情况,如果和解协议是即时履行,申请执行人权益已经得以实现的,执行人员可直接以和解履行完毕为由予以结案;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延后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的,执行人员可以先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当案件履行完毕后再予结案;若一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