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高亚雷 发布时间:2011-08-11 浏览次数:678
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群众工作,又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行之有效的结案方式。构建大调解格局,探索新的调解方法,拓宽调解渠道,不断总结与群众打交道的工作经验对于每位审判人员来说都是责无旁贷的。以下是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调解的基础是自愿、合法,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不能违背其意愿强行调解或久调不决。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和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处分权,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民事调解的本质和灵魂之所在。合法则是指实体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调解法官不能以预测判决结案相威胁,更不能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用错误的甚至违法的方法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从表面上看无懈可击,达到了结案的目的,但无法实现事了与人和,也增加了上访和信访的几率,为新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二、注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调解应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是民诉法关于调解的一项原则,那种认为调解既然是双发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纯属画蛇添足是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是严肃的,在没有做到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司法信任也很难确立起来;其次,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是定分止争的前提和基础,并非所有的调解都能够成功,一旦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法院就应及时判决,而事实清楚、责任分明为公正、合法的判决奠定了基础;再次,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情况下,当事人究竟谁输谁赢都心知肚明,更容易接受调解结果。相反,“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不但难以化解纠纷,也为诉讼欺诈埋下了隐患。因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法院调解中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正如一句法谚所说:在许多情况下,妥协是可能的;而法律却不允许这样做,因为那将会使法律规定所具有的确切性毁于一旦。
三、把握调解时机、注重调解方法
调解可以在诉前、诉中或开庭后进行,关键在于把握住调解的时机,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在诉前调解;而事实不清的,则应在诉讼中或开庭后,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同时,要注重多种调解方法融合运用,在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比较匮乏,要注重辩法析理;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严重时,要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情绪缓和后再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总之,要分析案件不同特点,对症下药,将“以案讲法”法、 “调判结果比较”法、“公序良俗引导法”、“诉讼心态调整法”、“诉讼证据认定法”等多种调解方法综合运用,融会贯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