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始终将调解工作放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拓展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诉调对接,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2011 1-6月,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40件,审结781件,其中调解结案数779件,撤诉结案数158件,调撤率达85.7%,其中诉前调解案件343件,成功化解数328件,成功率达95.63%,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统一。

 

一、以和谐的理念,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

 

一是牢固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方式,从坚持司法为民、为人民司法、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角度,认识把握强化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倡导“不重视调解工作的法官不是称职法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不是优秀法官”的指导思想,自觉地把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审判工作的行动指南。

 

二是实行全面调解的工作格局。完善以调解工作室、诉前调解中心、巡回法庭、法官工作站为中心的一体化诉前化解矛盾纠纷体系,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在诉前以调解的方式快速化解纠纷。将诉讼调解融入整个审理过程,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形成“立案调”、“送达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庭外调”、“判前调”相结合的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全环节调解工作格局,真正做到抓住一切机会开展调解工作。

 

三是构建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完善以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为主的多元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五大对接”格局,即:诉讼调解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作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拆迁合同纠纷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三农”案件工作的对接,力争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

 

四是拓展服务为民的工作渠道。加快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了集诉讼指导、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案件速裁、立案调解、立案受理、诉讼救助、诉讼保全、法律咨询、法官联络、案件查询、公告办理、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司法救助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机构,切实做到诉讼有人引、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电话有人接、咨询有人答、约见有人排、上诉有人办、执行有人促,畅通为民服务渠道,让人民群众第一时间对法院工作产生信赖感。

 

二、以真诚的态度,促进当事人信任调解。

 

一是树立公心。调解本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在不同的利益体中寻找利益的平衡点,使矛盾冲突趋向缓和,利益关系趋向和谐。法官在调解中始终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能简单充当“和事佬”,不分是非“和稀泥”,更不能去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强迫当事人妥协和让步,在调解中尽可能地避免做出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二是耐心倾听。把耐心倾听作为沟通交流、发现真实、辨法析理、调解解决的基础。注意倾听当事人诉请,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宣泄情感、平抑情绪,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重新回归理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整理,发现当事人诉讼的真实目的,引导当事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理表达诉求,同时了解当事人的心结所在,寻找到化解矛盾的切入点。

 

三是换位思考。坚持以真诚、亲切、温和的态度接待每一位来访的当事人,缓解其心理压力,稳定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焦虑情绪。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着想,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以求达到法官与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情感上的沟通,为增进理解、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三、以能动的手段,推动当事人接受调解

 

一是坚持依法调解的审判标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基础上,法官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法官不能简单地进行“坐堂问案”,而是应当深入到群众当中多走访、多调查,这样既方便群众也能充分了解案情。调解过程中法官要保持中立,确定的方案应当合法合理合情。法官不能借调解的名义拖沓案件,造成久调不决。

 

二是丰富合力解纷的调解资源。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仅仅依靠法官的单兵作战是无法解决所有纠纷的。法官需要在调解的过程中,尝试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借助党委、政府等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党群关系“连心桥”的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从而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并通过审结一案,达到温暖一方民心、维护一方稳定、促进一方和谐的目的。

 

三是强调因案制宜的调解技巧。法官要善于根据案件情况、背景的不同,当事人身份、性格的差异,有所侧重地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寻找适合的调解时机和调解方式。比如,在处理涉及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家庭成员因财产利益引发的纠纷时,要善于从家庭伦理、血脉亲情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进当事人面对面协商,用真情化解纠纷;而对于某些矛盾较为激化,分歧较大的纠纷则不能急于求成,可以选择背对背分别劝导,耐心缓和双方矛盾,慢慢缩小心理差距。

 

四是提升诠释法理的调解能力。法言法语有时晦涩难懂,讲多了当事人认为是讲大道理,难以听得进去。法官在日常调解案件时,注意将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转换为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或是举具有类似案情的生效判决的结果告知当事人,一方面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让当事人理解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当事人能够自行判断案件结果,适时调整诉讼预期。只有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沟通,才能切实增进当事人对法官调解方案的认同度。

 

四、以务实的结果,实现当事人满意调解。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培养全局观念。改变传统就案办案、审执分离的工作态度,树立一盘棋思想,以履行完毕作为案结事了的最终标志。从促进调解、有利执行的角度出发,建立长期、有效的审执联动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真正实现。

 

二是加大保全力度,敦促自动履行。密切注意掌握当事人财产状况,通过法律释明提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和法院依职权保全相结合,加大保全力度。在传统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摄影、录像等现代化手段,全面真实地固定下被保全标的实情,在确保争议财物可控性和稳定性的同时,从源头给债务人以一定压力,提高其自动履行的意识。

 

三是增设违约条款,提升调解效果。促成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履行保证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对于未依约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在调解中放弃的部分债权、利益,可以追加履行、合并执行。约定违约履行、拒绝履行的义务人给付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违约金,从而增加当事人违约成本。

 

四是加强调后指导,促使即时履行。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承办法官努力促使义务人当庭履行,实现纠纷的即时解决。对于不能当庭履行的,承办法官及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释,明确说明不履行生效文书所承担的后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快捷方式提示当事人按期履行,避免当事人因遗忘或疏忽进入执行程序。

 

附典型事例:

 

案例:“巡回法庭介入早,审执结合效果好”

 

【基本案情】

 

2010819日中午,南通开发区星湖大道与通富北路路口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重型搅拌车在右拐弯时与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当场将车上一五岁男孩碾压致死,男孩母亲被卡在车轮中推行40米后身体严重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情绪相当激动,患有多年的高血压成年死者的母亲不断声泪俱下的控诉肇事方的恶行,几近昏厥,矛盾愈发激烈。

 

【处理结果】

 

经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牵头,公检法三家及当事人双方就民事部分的赔偿在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进行调解,肇事方单位最终赔偿受害人家属120万并于一周内经法院交接到位。

 

【心得体会】

 

一、联动介入纠纷是快速化解矛盾的坚实基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普遍存在审理周期长、交警参与度低、执行到位难、受害人信访突出等情形,处理难度不断增加。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对当事人而言,减少了往来奔波,及时维护了利益;对法院而言,扭转了被动局面,优化了审判质效;对交警部门而言,缓解工作压力,提高了执法质量;本案法官正是第一时间运用了联动介入机制,快速化解了纠纷,取得了三方共赢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平衡当事人心理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关键环节。

 

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合理的心理在获得满足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如果心理平衡,一般会表现出积极态度,调解就可能取得较好效果。本案中,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其中一个还是年仅5岁的孩子,被害者家属对于肇事单位承诺的90万元的赔款表示不理解,情绪激动,表示对此肇事者及肇事单位绝不罢休。承办法官一方面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另一方面又积极与远在台湾的肇事方企业负责人亲自进行电话沟通,让其去理解受害人失去亲人的痛苦。经过连续8小时的调解,将赔款额最终定于120万,最大限度的为被害人争取了利益。

 

三、督促履行到位是落实调解成效的有效保障。

 

民事结案后适时做好延伸工作,督促履行到位是案结事了的最终标志。本案涉案标的较大,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迅速与肇事单位沟通,在一个星期里通过法院执行款专户将履行款及时交付给了被害人家属,让被害人家属感受肇事方解决纠纷的诚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激动的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