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亭湖法院利用该院建立的委托被诉行政机关协调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客运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

 

被告盐城市城乡建设局以原告王某无合法手续营运出租车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一万元。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无事实根据,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受理前,原告王某多次打电话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要求立案,情绪比较激动。该院立即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诉前协调。一方面承办法官与原告王某进行沟通,耐心释明,做其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与被告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沟通,委托其主动出面与原告协调,并向其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其行政处罚存在的瑕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争取以协调方式化解矛盾。通过该院承办法官与被告行政机关的协力,原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主动交纳罚款,并撤回了诉讼。被告也认识到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瑕疵,并保证在以后工作中力求改进。该案的成功协调是进一步探索运用该院建立的委托被诉行政机关协调机制的又一成果,彰显了官民和谐,有力回应了和谐司法建设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