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和了补偿款割断的父子情
作者:任经华 发布时间:2011-08-11 浏览次数:398
因房屋拆迁而获得补偿款本是平常事,但看到儿媳王某领取的数十万院巨额拆迁补偿款,不知刘老汉做何感想,一纸诉状将市国土局及儿媳王某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国土局为其儿媳王某颁发的《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起诉超过法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刘老汉的起诉。
刘老汉作为户主在徐州某村原有合法宅基地一处,全家共同在此居住生活。1983年,刘老汉在该处宅基地上为其子小刘翻建了三间房屋用于小刘与王某结婚。2003年小刘夫妇对老宅基地上的房子进行翻建,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2003年4月,王某提出书面申请,内容为:“我是本村居委会居民,本人原宅地证不慎丢失,现申请补办,请领导批准。”同日,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王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居委会居民王某原宅基地证不慎丢失,特此证明。”同日,王某向被告提交了《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以原宅基地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2003年5月,市国土局为王某颁发了《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小刘夫妇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翻建后,刘老汉也一直在该处居住。现该村进行拆迁,王某夫妇领取了该宅基地上的拆迁补偿款数十万元,刘老汉遂起诉来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父子分别据理力争,形同陌路。刘老汉认为,其本人系该村居民,一直在此居住。该地区实施拆迁,补偿款不应只有儿媳王某领取,被告市国土局为其儿媳王某颁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是错误的。被告市国土资源局认为,2002年王某即将原房屋进行了翻建,2003年王某向村委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向我局提供了村委会证明、户口本、申请书等材料,我局经现场勘测、依法审核后,为其颁发了《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颁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王某认为,1978年前刘老汉因参加市里的工作其户口已经不在村里了,他的户口已经由农村户口变为城市户口。被告给我颁发的许可证是合法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建房许可行为,不直接涉及不动产的权属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本案建房许可行为于2003年5月作出,原告于2010年7月起诉,超过法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刘老汉的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协调,父子均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和好。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