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找人顶罪 难逃法网获刑三年
作者:魏影 刘娟 发布时间:2011-08-11 浏览次数:370
交通肇事后本应积极协助处理,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但一些心怀侥幸的肇事者却目无法纪,选择逃离现场,并找来亲属顶罪,企图逃避法律制裁。8月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3月20日早上八时左右,潘某驾驶农用车拉石粉沿铜山区203县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某翻水站时,他发现前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由于三轮车车速较慢,潘某试图超车。但因超车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被超车辆发生了碰撞。当时潘某已经意识到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应当下车查看,但潘某存在侥幸心理并没有下车而是直接选择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过路的车辆主动帮助追截潘某并沿路询问有没有看到拉石粉的车经过。因为潘某及三轮车驾驶者刘某的家均离案发地不远,过路人中亦有一人孟某和刘某熟识,其很快打电话通知了刘某的家属,这时,有人看到潘某的车辆经过并把车牌号码告诉了孟某。
九点左右,潘某就接到了伤者刘某家人的电话让其到案发现场协助处理事故。潘某想到自己没有驾驶证,害怕被公安机关拘捕,就给其姐夫张某打电话让他前去并指使张某承认是他开车出的事故。但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张某漏洞百出,见隐瞒不住,便很快说出了真相。办案人员遂电话与潘某联系,潘某于2011年4月26日到交警队投案。直至此时潘某仍然心存侥幸,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公安交警部门提取其车辆的油漆与电动车篷布上遗留的车漆对比,经检验鉴定属同一物质。在铁证面前,潘某才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这次事故致被害人刘某脾脏破裂并行手术摘除脾脏。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经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潘某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潘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