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日,镇江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高军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但鉴于他有防卫过当和自首情节,法庭判处被告人高军有期徒刑六年。

 

201145日晚11点多钟,郑某、宗某等几个在镇打工的老乡喝完酒到谷阳镇联华超市买烟,在超市门口,郑某遇到了正在结账的同事高军,就说“你请我喝水可以吧”,高军没吭声,站在一旁的宗某就在高军肩上重重地拍了一下,高军很反感,口气生硬地喊“干什么?”宗某仗着酒性踹了高军一脚,随即双方扭打起来。看对方人多,高军挣脱纠缠跑出了超市,可是宗某、郑某等紧追不放,高军拿起路边一块红砖砸在宗某的头上,然后跑回了住处。

 

第二天中午,宗某、郑某等人到高军住处索要医药费,说头被打伤了,给500元了事,高军不给。接着,宗某等人接二连三的上门要钱并殴打高军。47日晚11点多,宗某、郑某等人再次踹开高军的房门继续索要医药费,遭到高军婉拒后,郑某就将高军摁在床上殴打,高军在挣脱过程中,摸到了床上的水果刀,于是捅刺郑某左胸部一刀,接着,又对冲上来的宗某左背后捅刺一刀。

 

案发后,高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系被他人运用单面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左肺、左肺静脉破裂引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宗某左胸部损伤为重伤;高军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军在被害人未使用任何凶器对其实施殴打的情况下,即用刀具对两被害人进行捅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高军的防卫过当和主动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高军的近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亦可对被告人高军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军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高军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万多元,赔偿伤者宗某经济损失2万多元。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因不法侵害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引起的恶性案件,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不法侵害人宗某、郑某酒后闹事,殴打他人,过错在先。之后又多次上门滋事,威胁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被告人高军在受到多次人身危害后,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利益。当不法侵害再次来临,被告人高军即时进行防卫,却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过当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有防卫过当、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本案中被告人高军承担死者郑某亲属经济损失的30%,承担伤者宗某经济损失的10%

 

本案特邀人民陪审员宋德荣参与合议庭审理,宋德荣希望社会各界关注此案,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避免类似惨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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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本质上,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是公民依靠自身力量抵抗不法侵害的法律保障。但是,正当防卫也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限制条件,不能任意行使。首先必须以不法侵害行为存在并在进行中为前提;其次应该具有必要性(手段上没有别的办法)和紧迫性(时间上来不及用其他合法方式);再次,实施的打击对象必须为不法侵害人,保护的是合法的利益;最后,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以能制止侵害从而保护合法利益为限度。如果不满足这些要件,就会演化为违法行为,需承当责任、赔偿损害。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