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系某中学学生,199774日生。一天下午上课前,同班同学吴某(1997106日生)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将葛某抱起并用膝盖顶其下身,致葛某摔倒,面部着地受伤。经司法鉴定,葛某构成十级伤残,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的监护人和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7000余元。如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校园伤害案件,吴某事发时是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足以判断将他人抱起并用膝盖顶其下身的危险性,但其仍实施该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葛某对本起纠纷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学校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呢?通过庭审,法庭查明,被告学校在日常教育过程中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举行专题法制教育课不少于两次,还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课、橱窗、校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安全方面的宣传。在管理方面,学校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网络和应急预案。而且本案案发后,学校导护老师和行政值班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救护和保护受害人。故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学校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赢利性的公益事业,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在本案中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因被告吴某的行为具有突然性,被告学校的任课教师无法防范和制止,通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学校对此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如果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违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有可能对学校的管理和教学秩序产生冲击,最终对广大中小学的教育和培养产生消极影响,故应免除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合议庭在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后认为,这是一起未成年人伤害案件,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调解解决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并对其成长有利,合议庭多次组织葛某和吴某的监护人进行调解,摆出事实、释明法律,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数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各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握手言和,双方家长及学校都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该案的调解解决,体现了能动司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既避免了判决的生硬,又有力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双赢效果,据学校透露,两位学生在矛盾得到解决后,均放下了包袱,快乐地投入到了学习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