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洪泽的严某和王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自小认识, 1995年结婚后,次年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一家人其乐融融,令周围人非常羡慕。随着女儿的出生,家里的开销也越来越大。为补贴家用,严某便在农闲时节出外打工,妻子王某则安心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

 

转眼到了20083月的一天,王某又生下了二女儿彤彤。没有性别偏见的严某听到这个消息后,欣喜万分,当天就向公司请假赶回了老家,看到二女儿白白胖胖的样子,严某高兴得合不上嘴。

 

然而,没过几天,严某觉得越来越不对劲,他发现这个二女儿彤彤长的一点都不像自己和妻子,因为夫妻俩都是双眼皮,而这个二女儿眼睛却非常小。于是,心生疑惑的严某在二女儿7个月大的时候,独自带着二女儿彤彤去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怀里抱着的这个二女儿彤彤和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备受打击的严某听到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他欲哭无泪,那天不知道是如何从省城回到老家的。

 

200812月,严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二女儿无亲子关系,并判决与王某离婚。洪泽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王某现在正处于哺乳期,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不能在女方哺乳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于是20091月严某撤回了起诉。

 

20097月,严某再次向洪泽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离婚诉讼。洪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系单方行为,且被告王某不同意重新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无法强制其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从婚姻基础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其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依法作出不准严某与王某离婚的判决。

 

严某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11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严某依然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61作出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的裁定。20109月,严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与二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的离婚诉讼。

 

洪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是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但是,自2008年彤彤出生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原告曾先后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无明显改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江苏省人民医院遗传信息(亲缘关系)咨询表,以证明与彤彤无血缘关系,虽是单方行为,但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原告再次提出要求做DNA鉴定,本院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并告知不配合鉴定的后果后,被告仍不同意配合做亲子鉴定,故应推定二女儿彤彤与原告无血缘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无正当职业,平时还要抚养二女儿彤彤的实际情况,故精神抚慰金以8000元为宜。婚生女严某某在本院征求意见时,明确表示随原告生活,故严某某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严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200元,自20114月起至严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8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父亲作为原告以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省人民医院遗传信息(亲缘关系)咨询表和费用清单、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制频道摄制光盘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法院对被告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以及不配合鉴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仍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未成年婚生子无亲子关系的离婚判决。原告因被告的行为精神上遭受痛苦,理应获得精神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