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看上去很讲义气,似乎在朋友圈子里是显得很有能耐的人。可前一段时间因为帮助朋友张某“摆平”一件事,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到法院,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这样的处理结果倒是给李某当头一棒。

 

昨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4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的朋友张某在盐城市区建军东路新四军纪念馆附近与某公交车驾驶员王某因为道路上超车事宜发生矛盾,后张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前来“帮忙”,李某便开车匆忙赶至盐城市区文港北路新四军纪念馆附近,要求某公交车驾驶员王某下车与其“理论”,因开着公交车的王某未下车(车上承载众多乘客,作为公交车驾驶员也犯不着惹这个事),冲动的李某追着前行的公交车用随车并存放在后备箱的高尔夫球杆将某公交车驾驶室侧窗玻璃及前挡风玻璃砸坏。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被告人李某损毁的物品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100元。

 

随后,李某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便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委托人”张某自认后果严重,赔偿了被害单位盐城市某公交公司5800元。被害单位出具证明,称“李某的父母代其到我司赔礼道歉,并将相关费用赔偿到位,鉴于上述表现,我司不再予以追究,请宽大处理”。

 

盐城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