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盱眙法院创新工作方法,将调解、和解、协调贯穿于行政、民事、刑事三大审判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起“立体式、全方位”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于基层和萌芽状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诉调三级对接: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化解”

 

一直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常常被“小纠纷不愿管,大矛盾管不了”的被动应付局面所困扰。盱眙法院积极主导落实与县综合治理办公室、乡镇矛盾调处中心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主体的“三级对接”,初步形成多元主体化解矛盾纠纷的格局。

 

726日,鲍集镇鲍集居委会孙某通过诉讼,要求法院解决因田间排水水路走向与邻居发生的民事纠纷,管镇法庭庭长周立新了解此事后,认为此案通过诉讼解决,一方面影响水稻生长,另一方面会加深邻居之间的矛盾,于是,他与乡镇矛盾调处中心同志以及该居委会民调主任一起经过认真调解,妥善处理了这起纠纷,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走访乡镇,把握社情民意,做好与各乡镇“矛盾调解处理中心”的对接工作。三个基层人民法庭还针对人民调解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因地制宜地开展业务指导、释疑解难,同时坚持人民调解员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与人民调解有关的人员会议,通过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法,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走访相关行业,实现组织网络衔接。针对部分企业存在不规范用工的现象,该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到企业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使企业领导层及职工能够及时掌握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根源上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加强调解,判后说法。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持将调解放在首位,有的放矢、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全力促成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握手言和。

 

加强巡回审判,建立调解工作站。在县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支持下,在国土、交警、劳动、卫生、工商、总工会、妇联、工业园区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设立巡回审判点和调解工作站,根据行业纠纷特点,采取庭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等方式,及时发现,尽早介入,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目前,该法院共聘请特邀调解员150名、调解员32名,建立调解工作站16个、巡回审判点10个。今年以来,非诉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900多件,调处率100%,调处成功700多件,调解成功率77.8%

 

行政争议协调处理:变“单枪匹马”为“合力化解”

 

近年来行政争议数量增多、处理难度增大,单靠法院“单枪匹马”坐堂问案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为此,盱眙法院自2008年便开始构建以“诉前预防、诉中和解、诉后皆明”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机制。

 

某厂因为排放污水影响周边村民种植和养殖业,24位村民对环保局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本案如果单从法律角度处理,不但难以裁判,即使作出判决,由于某厂的特殊隶属关系,也很难执行。审理中法院及时启动联席会议程序,决定由法院、环保局联合到某厂做工作。经过沟通协调,某厂最终同意全力解决污水排放和赔偿村民经济损失,并很快付诸实施,村民主动撤回了起诉,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院还在县矛盾调处中心设立行政争议协调窗口,由争议受理处、指导法官办公室及行政和解室三部分组成,与法制局设立的行政复议审理室、机关效能中心设立的效能投诉室并排办公,强化与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协作联动,实现了“行政效能监察、行政复议、诉讼和解”链式化解模式,对及时化解行政纠纷、节省诉讼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机制,有效将各种力量和手段综合运用,形成了强大合力,使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了有效疏导、层层化解。

 

去年以来,该院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或裁定撤诉的案件达到90%以上;协调未果所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无一申诉或上访,无一起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

 

“刑附民”案件调解:变“结案了事”为“结案事好”

 

“刑附民”案件的审理是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之一,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而调解结案,被告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既可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又能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两年来,该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达95%,共计履行赔偿款302万余元。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一是处理好受害人漫天要价,被告人为得到从轻处罚,愿意赔偿受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以取得受害人谅解。受害人即以此作为筹码,与被告人进行利益交换,被告人为了获取受害人的谅解,不得不承担过分的民事责任或者做出其他的牺牲。为此,盱眙法院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朋好友、家族内有威望的人员、村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参与调解,借助多方力量做当事人的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统计数据显示,采取多方参与调解的案件占“刑附民”调解案件总数的80%。

 

二是处理好受害人经调解后反悔。一些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谅解了被告人,同时得到了经济赔偿。而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受害人便表示没有谅解被告人,要求法院从严惩处被告人。被告人为免之前的努力付之东流,只有付出更多的经济赔偿。在具体工作中,该院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案件,被告人如果同时满足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受害人相当数额的经济损失,判处缓刑不至危害社会等条件,即使受害人反悔或者因漫天要价而故意不谅解被告人,也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在这同时针对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的案件,动员其亲友或雇主代为赔偿,尽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另外还探索采取分批赔偿、以物代赔以及用债权、收益权抵押等多种赔偿方式,确保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