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时永才院长访谈:强化法律共同体意识
作者:徐 育 发布时间:2011-08-11 浏览次数:284
记者:三年前,省高院、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这60条规定,应该说在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中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提起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时又常常变成个敏感话题,法官望而却步,总怕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猜疑。请问时院长,你们现在请律师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出于怎样的初衷?
时永才:律师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在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更容易取得群众的信任;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情绪疏导和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和帮助群众依法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更有优势。去年6月,扬州中院与市司法局会商制定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一年来,全市广大法官与律师加强了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共识,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发挥了律师身份和专业的独特优势。
记者:法官与律师强化法律共同体意识,同使一股劲、同担一份责任、同守一条底线,全力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工作开展一年来,主要成效有哪些?
时永才:从全市法院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和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数据看,这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上半年,在省高院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考评指标数据中,扬州各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同比上升4.87个百分点。在所有调解撤诉案件中,有律师参与的案件调解撤诉成功率达65%左右。由于律师参与诉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得到司法确认率从去年1-5月份的63.8%上升到今年同期的89.84%。
律师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性也得到提高。去年,市律师协会发出《参与矛盾化解,构建社会和谐——致全市律师的倡议书》,倡议全市432名律师充分发挥在诉讼中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全市400多名律师积极响应、认真践行倡议书的各项内容,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热情,充分发挥了在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记者:律师在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工作时,始终将调解当作解决讼争、平息争议的最佳方法与最理想途径,你们采取了一些什么措施,有效推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时永才:我们主要通过建立五项长效机制,使得法官和律师不断规范协作化解矛盾纠纷行为。一是建立律师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机制。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律师在接待群众法律咨询或接受案件代理时,遇有群体性纠纷苗头的,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汇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情况向主管部门和相关法院汇报,努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建立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机制。全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提供便利条件。律师代理案件后,可以及时与有管辖权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联系,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和立案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律师参与涉案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引导律师参与涉案矛盾纠纷化解,参与诉讼的律师既能着眼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着眼于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四是建立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机制。对涉及群体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各法院立案信访部门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都能及时与原代理律师联系,邀请相关律师协助人民法院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维稳工作。五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涉诉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各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与律师保持经常联系,对出现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发生危及稳定的事项能及时与法院和法官沟通,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
扬州法院目前正在开展“愿联系群众、能联系群众、会联系群众、联系好群众”的“四联系”活动,进一步增进法官与群众的感情联系,拓展诉前调解的空间,在“百名法官进社区”、“涉农案件五深入”、“和谐社区(乡镇)共建”等活动时,我们积极邀请律师参与,共同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努力把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讼之外,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