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李某(8岁)与小男孩张某(12岁)放学回家后常结伴回家。一日,李某对张某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某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张某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李某与张某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者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认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将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同而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受害人李某(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张某(12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有欠缺,而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并不承认民事行为能力有欠缺的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故意或者过失),其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的行为并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让他们承担故意或者过失的法律责任,所以我们不能认定张某向李某承诺“被狗咬了我负责”的行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另外,按照日常生活的惯例,当行为能力有欠缺的人独自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时,我们也不能认定其监护人存在有疏于监护的过失。因此,本案中,在王家的狗将李某和张某咬伤的情况下,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