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反映车辆挂靠纠纷增多并提出对策
作者:曹黎丰 发布时间:2011-08-10 浏览次数:910
2011年第二季度,苏州平江区法院受理的因车辆挂靠产生的诉讼明显多于往年同期。车辆挂靠是指由个人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向该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运营方式,该运营方式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但越来越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并频繁引起纠纷。
一、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效力认定存疑。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挂靠经营未作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部门规章予以禁止。所以虽然车辆挂靠的运营模式在当前社会中大量存在,但却又有实质违法变相出租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之嫌。在挂靠车主和被挂靠单位发生矛盾后,一方往往以此为由提出合同无效。
2、缺席审判率高。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企业往往无法对挂靠车辆进行有效控制,挂靠车主非法、违规运营状况普遍,在出现纠纷时往往避而不见或者无法查询。同样,也有被挂靠企业在出现纠纷时对挂靠车主不理不睬,挂靠车主则为车辆无法及时办理保险和相应运营手续焦头烂额。在已审结的挂靠纠纷案件中,缺席审判率接近40%。
3、调解难度大。因挂靠关系产生的纠纷中,挂靠车主往往埋怨被挂靠企业只收费不服务,疏于安全管理;被挂靠企业往往抱怨挂靠车主盲目压缩车辆运营成本,导致事故频发,双方矛盾尖锐,且在无法商谈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而在因挂靠纠纷产生的劳动争议、保险合同方面还存在主体混乱等问题,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故调解难度明显大于其他合同类案件。在已审结的挂靠纠纷案件中,调解撤诉率低于70%。
二、对策和建议
1、严格适用法律法规,明确车辆挂靠的权利义务。针对挂靠合同效力认定,产生事故后责任承担等存在各地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通过法律和法规确定合同效力,明晰产权关系,固定经营主体,明确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车辆挂靠这种在实质上规避法律法规的市场行为逐步消亡。
2、建议加强行政管理,遏制车辆挂靠的产生源头。针对车辆挂靠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大增,国家税费流失的问题,法院应当主动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从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入手,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尽早颁布针对挂靠车辆的有关规章,通过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车辆挂靠经营问题。
3、积极加强法律宣传,消除车辆挂靠的寄生环境。对挂靠车主,法院应引导其加强安全意识,重视挂靠中出现的保险风险和劳动争议问题,防范不利后果。对被挂靠单位,法院应要求其在准予挂靠经营时,明确意识到存在的挂靠风险,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经营的管理,改变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的管理费,取得虚假车辆保有量来支撑空壳企业的传统做法,积极进行资产重组,真正拥有车辆产权和经营权,真正实行公司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