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日,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金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512320分许,朱某醉酒超速驾驶轿车,沿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路(市中心主干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与邮电巷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由被害人陆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陆某跌地受伤,陆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系遭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朱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凌晨150分许主动至启东市公安局防暴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金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对路面情况未注意观察,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