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陈大妈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子,房子很快出手,但陈大妈的儿子一家三口的户口却一直没有迁出。因此,陈大妈向中介公司交了一万元的现金,保证将户口及时迁出,但直到两年后律师出面,户口才迁出,中介公司就要求陈大妈支付律师费。近日,无锡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2009年,陈大妈有一套房产想要出售,就委托无锡市某房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按照当时的合同约定,在房屋卖出后,陈大妈应该将挂在该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陈大妈的儿子一家三口的户口一直没能迁出去。在取得买方的同意后,户口就暂时挂在已卖出的房子里。为保证户口的迁出,陈大妈向中介交了一万元现金,拿到了一张收条,约定在交房户口迁出后再取回这一万元。

 

就这样,一拖两拖,直到20116月份,中介公司聘请律师出面,陈大妈家人的户口才全部从卖出去的房屋内迁出。这时陈大妈就找到中介公司,要求拿回暂存款10000元。但中介公司认为,顾盘娣拖延了两年才将户口迁出,而且是在中介公司请律师出面的情况下,为此,应该将律师费3000元、调查材料费100元从这10000元中扣除。陈大妈不同意,就诉至法院。

 

法庭上,陈大妈认为,户口迟迟不能迁出,并不是她的原因,她本人的户口在房屋卖出以后就已经迁出了,未迁出的户口是她的大儿子一家三口的,由于家庭原因,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因此认为中介公司对于律师费用应该自行承担。房产中介公司则认为,卖房协议里明确要求卖房人在房屋出售后将该房屋中的户口全部迁出,陈大妈没有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买房人的不便;而买房人又不愿意去找卖房人,只是盯着中介公司,要求中介公司帮忙解决问题,中介公司在与卖房人长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不得已聘请律师出面才将户口问题解决。因此中介公司认为律师费是因为陈大妈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应该由陈大妈承担。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对于问题的产生都负有责任,因此同意将因迁出户口一事产生的律师费一人一半,对调查材料费、案件诉讼费各自承担,中介公司当庭返还陈大妈8500元后双方了结纠纷。